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禁止学校乱收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切实减轻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反“一费制”规定乱收费;公办学校借改制之名搞“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高收费等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县区和学校还屡禁不止。为严明纪律,进一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根据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闽价[2004]费259号)、《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综[2004]37号)、《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监[2007]7号)和《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知》(闽教监[200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有关办学收费事项重申通知如下:
一、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外,不得再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严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乱收费。城市小学、初中招收的借读生总人数不超过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班级人数的15%,借读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最高限额8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最高限额1300元。借读费必须按年收取,不得跨年度预收。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