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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评标准
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组织工作3%、纠风专项治理15% 、个案整改占20%、选题评议15%、队伍管理17%、社会满意度20%、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和评议代表测评5%、县区成绩5%进行综合评定成绩。
公共服务行业按照组织工作5%、个案整改占20%、选题评议15%、队伍管理20%、社会满意度30%、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和评议代表测评5%、县区成绩5%进行综合评定成绩。
自评单位以日常监督检查为主,凡发现自评单位发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整改的、没有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的、本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将实行记分制度,累计记分达到20分,自评单位将自动纳入重点评议对象。自评单位按照纠风专项治理15%、个案整改10%、队伍管理15%、社会满意度50%、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和评议代表评价10%进行综合评定成绩。
组织工作、纠风专项治理、个案整改、队伍管理扣分均不设底线,按实扣分数计算。没有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单位,该项目不得分,也不扣分,其综合成绩按85分换算成百分制。
(一)组织工作。市评议办将对重点评议单位评议工作进行量化评分,主要就组织实施、自查自纠、落实整改、评议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二)纠风专项治理。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必须按要求抓好纠风工作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县(区)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各牵头部门要对县(区)的纠风专项工作进行排名,对参与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向市纠风办报告。
(三)个案整改。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纠风办反馈的问题组织整改,并将群众反映的问题、查实情况、处理结果等情况上报市评议办,市评议办组织复查。个案整改包括市纠风反馈的个案和查报件、政风行风热线督办件、民生热线督办件、网上投诉答复件的办理情况等。
(四)选题评议。按照选题难易、采取措施、整改效果、建章立制等内容进行量化评分。
(五)队伍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凡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当年内被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要予以扣分,部门(含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自查的不扣分,瞒案不查、不报的,加倍扣分。市评议办将组织对各单位开展评议工作、窗口服务、日常管理、依法行政等情况进行督查。
(六)群众满意度测评。采取进村入户,走访服务对象,召开座谈会,结合各类会议等方式进行随机测评,市评议办拟发出政风行风满意度测评表2450份,其中市直600份,仙游400份,城厢300份,荔城300份,涵江300份,秀屿300份,湄洲100份,北岸150份。县(区)测评由县(区)评议办负责组织。
(七)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和评议代表测评。由市评议领导小组成员和评议代表对各单位开展评议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八)县区成绩。按照各县(区)上报的综合得分计算成绩,市直被评单位在县区没有设置下属单位的,按市直单位综合成绩计算。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