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市直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的主要任务
1、负责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层层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2、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制止本单位、本系统存在的不正之风苗头,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成风。
3、认真受理群众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不正之风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
4、积极参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支持、配合政府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5、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纠风工作和政风行风评议的考评验收。
四、考评方法
各级政府纠风办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下一级政府执行本意见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县(区)的考核主要由各牵头部门根据日常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考评进行排名,再由市纠风办根据各专项治理排名情况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附后)。对县(区)的专项治理工作的考评内容由各牵头部门设定,方案报市纠风办审核,考评必须以日常工作为主,年终不得组织综合考评,但可以对主要指标进行考核。对市直各单位(含直属机构)、纠风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的考核,主要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采取量化评分的办法进行(具体评分标准参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评分标准)。量化评分内容根据上级年度纠风工作任务适时调整。
五、结果运用
县(区)政府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评定成绩,纠风专项治理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综合评定成绩将在绩效评估中予以运用;综合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市直单位、各直属机构落实纠风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评分内容进行评定,综合得分在60%以上为合格,低于60%为不合格,专项治理工作考评不合格的,牵头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年度不得评先评优,并视情予以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参与部门由于工作不力,造成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不合格的,由牵头部门或局际联席会议提出,报市纠风办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中予以扣分。
市直单位、各直属机构领导干部在落实纠风责任制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政纪处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共2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