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官僚本位
在中国传统的社会中,行政机制发挥着重要职能。自秦汉采取郡县制以来,地方割据的现象在行政体制上逐渐消灭,地方政府代表着中央发挥着管理社会的职能。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地到达各个地方,如明代的官员体制“知州”、“知府”、“知县”都是形式意义上的中央派到地方的官员,中央由此牢牢地控制地方的官员人事制度;与权力相反,义务则由下而上传递,即权力与义务之间不成比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则是这种权力与义务失衡的真实写照——职位越高,权力越大,义务越小。
政教合一的体制导致了行政机制承担着教化的职能。“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一旦成为天子门生,即为一方父母官,一方面承担着管理地方事务的职能,另一方面,地方最高的行政官员也承担着当地百姓的教化职能,代表着当地的道德楷模。正如有学者指出:士大夫是统治阶层,亦即是在政教混同体中去“正”去“治”别人的人,而不是被“正”被“治”的对象。这一思想一直延续至今,如原重庆市委宣传部部长张宗海一面包养情妇,贪污受贿900多万元人民币,在澳门赌场豪赌输掉1亿多元,一面却仍然说着自己要做一个穿草鞋的公仆。
行政司法合一的体制也是人治化的产物。在古代社会中,皇权天授,是地上最高的权力,不可能有什么权力凌驾于这种实质的行政权之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古代社会的司法权力只不过是行政权力的递延.不具有监督行政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极易与行政权力同流合污。虽然也出现过一些清官,能够秉公执法、为民请命,但毕竟总体上是少数,并且是依附于行政权力而存在,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更无法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的发生。
(三)“自律——反射”机制
与西方文化塑造的抽象人格相比,我国传统文化更注重具体的人际关系。在这种“做人”的“反射”机制中,一个人需要凭借对方的评价定义自己,需要从别人那里得到足够的信息。每个人都通过信息的反馈.运用大家认可的道德标准来评判自己行为的性质。对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尽力而为。而对于违背道德要求的行为尽量减少或者私下实施。因此,在“做人”方法上,都采用了“反射——自律”机制。
国人的“反射——自律”机制有其特有的适用条件:封闭的地域,反馈信息的准确、充分,信息反馈者的认识直接影响其“做人”的后果。这与我国传统文化产生于小农经济不无关系。一旦环境发生改变,如社会流动性增强。“反射——自律”机制就开始出现失灵。当领导者身居高位时,他的周围必然会出现一种“同志式”的组合,不仅会阻断信息的正常反馈路径,而且也会扭曲信息甚至误导,致使信息不准确、不充分;信息反馈人的认识不能直接影响领导者的“做人”结果,这种机制就会出现严重的失灵,自律体制被完全突破。道德作用的有限性和界限的模糊性使得这种机制具有很大的张力,当个人的道德感强时,这种机制足以阻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当信息不准确时,不真实的信息反馈使得腐败者更容易打破自己的心理防线。比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义利观影响着刚刚提拨的干部时,通常不会出现腐败;而在奢靡的环境中呆上几年,耳濡目染身边经常比房子、比票子、比妻子等现象,其评价标准与所接受的信息反馈都已扭曲,“做人”的人具有极大的腐败可能性。自律性的道德约束一旦被打破,就不会有任何的约束力,相反还会起到推动作用。总是必须由别人去定义自己的人,一旦道德的藩篱尽去,被人评价为小人或者自认为以权谋私的行为合法且合理时,私心就会像决堤的洪水一般恶性泛滥。郑道访、吴振汉等人,在初入仕途之时都曾廉洁奉公,但受周围扭曲信息的影响.慢慢地滑落到以权谋私的泥淖中。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