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机制,严肃纪律,确保预防腐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预防腐败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把预防腐败的要求寓于重大政策、重要决策之中,使预防腐败工作与经济社会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要经常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主办单位要按照《分工意见》的要求,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牵头负责的工作会同参办单位认真研究,组织制定出有目标、有重点、有措施、有时限要求的实施方案,并细化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参办单位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按照每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安排,认真负责地完成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自觉履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综合反馈等职责,协助党委、政府抓好预防腐败工作的落实。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准确定位,大胆监督,积极协助和督促驻在部门加强预防腐败工作。
(二)健全机制。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分工,由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科室承办,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各主办单位要按照《分工意见》明确的工作项目,与参办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听取汇报,分析情况,研究推进预防腐败工作的对策措施。二要建立督查机制。各级各部门每季度要向市委反腐办报告所辖范围内预防腐败工作的进展情况,书面报告于下个季度的首月10日前送市纪委监察综合室;市委反腐办每半年将召开全市预防腐败工作汇报会,并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 编发工作简报,重要情况将以呈阅件形式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