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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字体: 】【2008-07-14】 【作者/来源 】 【阅读: 次】 【关 闭

莆政综〔200886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莆田市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当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

(一)独立审计机构;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森林资源资产等评估机构;

(三)检测、检验、认证咨询、监理、拍卖机构;

四)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

(五)职业、人才等介绍机构;

(六)证照、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

(七)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

(八)各类经纪机构;

(九)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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